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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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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提供被害人在臺安置保護、專案許可居留
      對於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會告知其權益、進行隔離處理,並給予適當協助,以利被害人的鑑別。如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將提供安置保護及其他必要之協助,並得由專業人員(社工)陪同偵訊;並於協助司法調查作證結束後,將被害人安全送返原籍國(地)作業。
      另考量被害人協助司法偵查或審判,將其送返原籍國(地)後可能會有人身安全危險的被害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將以專案審查方式,許可其停留、居留並得申請永久居留。故國際間對此視為重要人權指標,也希望能讓被害人在免於威脅的情況下,願意挺身揭發人口販子的罪行。


  二、被害人得繼續在臺工作
      人口販運被害人可向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1條規定之限制。


  三、被害人得申請補償金
      查獲人口販運案件時,加害人常已先脫產,甚至避居國外,導致被害人縱使勝訴卻無法獲得實質賠償或補償,因此移民署特別設置補償金專戶,提供被害人申請之用,使被害人可獲得適當的補償。


  四、依據112年6月14日總統公布並於113年1月1日起施行之新修正《人口販運防制法》,其他協助被害人之相關措施如:
  (一)人身安全保護。
  (二)必要之醫療協助。
  (三)通譯服務。
  (四)法律協助。
  (五)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
  (六)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
  (七)在外居住房屋租金補貼及其他必要之經濟補助。
  (八)福利服務資源之諮詢及轉介。
  (九)就業技能及教育訓練。
  (十)安置服務。
  (十一)其他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