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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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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內政部警政署為加強辦理自願捺印指紋等為民服務工作,特訂定「警察機關辦理自願捺印指紋作業規定」。
一、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08年5月2日警署刑紋字第1080002334號函修正「警察機關辦理申請自願捺印指紋作業規定」。
二、 捺印對象:身心障礙者、發展遲緩兒童及少年、精神病患、失智老人等。
三、 申辦須知:

(一)申請對象:捺印對象本人或其家屬、監護人或輔助人。

(二)自行至警察局鑑識中心、分局偵查隊申請;或向社福團體、社團報名累計十人以上,可申請警察局派員前往社團辦理指紋捺印。

(三)申請人為自願捺印指紋者本人之家屬、監護人或輔助人時,應帶領本人共同前往辦理。

(四)申請時應填寫指紋捺印同意書(簽名或按捺指紋),填寫申請人之基本資料。

(五)攜帶資料:

1.當事人及申請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2.當事人身心障礙手冊(無則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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