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監察院針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補助案件揭露之遵循情形,爰擬具修正草案增訂第五點第三款,明定關係人主動揭露提示條款。
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於各年度結束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補助申請。
(二)、補助項目: 申請補助計畫應與其主要業務有關,對協助推動警政有具體成效之事項。
(三)、資格條件: 補助對象應與本局業務相關且經本府核准登記立案之社會團體。
(四)、審查方式:
申請單位應於辦理活動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核准:
1..補助款聲明書。
2.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申請人具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身分者,依同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人
應檢附身分關係揭露表。)
(五)、補助金額上限:同一團體申請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累計以不超過二萬元為原則,但申請補助之計畫倘具公益性質,並經本局核定者,申請補助金額得不受限制。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12年全案預算金額為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