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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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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場如何處理

輕微交通事故:

凡車輛毀損輕微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應先將肇事汽車之四個車角或肇事機車輪胎以噴漆、粉筆或尖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不妨礙交通處所,再報警處理。
一般交通事故﹝不含輕微交通事故﹞:
為應警察人員蒐證、調查之需,應暫時保留現場,立即報警處理,但必須在車輛前後適當位置放置警告標識,以免妨礙交通及再次發生事故。
如何報案
凡在本市轄內道路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報警處理,報案電話:可撥110﹝警察局報案﹞或交通大隊:0800-261-077
報案人報案時應說明肇事發生詳實地點與時間、車種與號牌、有無傷亡及報案人姓名、地址等資料;報案後在原地等候處理人員抵達處理。當事人親自報案,屬自首負刑事責任可依法減刑。
處理後應注意辦理那些事

■ 民事賠償:

人無傷亡,僅車輛毀損、財物損失屬民事案件,請當事人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當地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依法警察不得干涉﹞。
民事案件,警察單位無權處理,不會主動通知催辦﹝應自行依法辦理,勿等警察單位通知﹞。

■ 肇事原因分析:

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交通事故相關資料:

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於事故發生後(任何時間)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並於申請後三十個日曆天核發。
事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辦交通事故相關資料(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照片、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只需在家上網,從本局資訊服務網之申辦服務進去即可或打電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02)2225-5999分機4555),即可申辦且可指定就近警察機關領件(各分局交通組、交通分隊、事故專責小組及分駐(派出)所),免除民眾舟車勞頓之苦。

■ 刑事傷亡告訴:

有人傷亡請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偵查隊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偵辦。

涉外事故:外籍人士請逕向新北市警察局外事科或各分局防治組外事服務。
軍事事故:請向當地憲兵機關辦理。

■ 肇事逃逸案件:

對方肇事逃逸,請立即向各分局勤務中心報案(110),並在現場原地等候派員處理。
肇事逃逸現場處理或受理報案後,處理單位先以雙掛號通知肇事車主,再轉知駕駛人約定時間調查。並另以電話通知報案當事人同時到案 說明﹝時間約需十日至十五日﹞,故報案人應留下本人詳實之聯絡電話號碼並靜待處理單位掛號通知。

輕微交通事故應當場停下與對方談妥,確定相互無求償意見始得離開,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

對方要求賠償費用過高或不願接受,請報警處理,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

當場對方有施暴傾向,因恐懼受到傷害而逃離現場,請立即向警方 報案,避免被檢舉肇事逃逸。

如何辦理申訴與申請鑑定

如何申訴﹝聲明異議﹞:

對於處理單位肇事違規罰單內所舉發違規事實若存質疑,請向各分局交通組提出申訴或逕向法院交通法庭提起撤銷訴訟。

如何申請鑑定:

對於處理單位肇事責任研判分析有異議時,可在發生當時起算六個月內逕向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請鑑定﹝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43號2樓,電話:(02)8978-6101轉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