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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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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分類 警政服務FAQ
發布單位 交通警察大隊
問題 交通事故當事人雙方自行私下和解息事未報警處理,可否交由保險公司負責,協調和解理賠事宜?
回覆
  1.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告警察機關。
  2. 另汽(機)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均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外,許多汽車均同時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及「車體損失險」,倘若當事人要求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時,就必須依保險契約規定,通知保險公司並報警正式處理成案。因申請強制險給付或補償,必須檢具警方證明文件;任意險則屬責任保險,若未經警方正式處理,釐清肇事原因,保險公司將不予理賠,如現場自行和解未報警處理,事後再要求警方補行處理,將可能產生爭議、糾紛。因此,凡要求保險公司負責理賠之案件,在事故現場即應通知警方及保險公司依規定處理。
轄區分局 交通警察大隊
發布日期 108-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