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
應注意事項
- 檢舉交通違規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應敘明或提供下列事項:
- 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 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 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第3項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為查證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必要時得通知被檢舉人到案說明。
-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第2款、第3款規定,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份,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4條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得洩漏檢舉人個人資料。故請依規定檢具相關資料。
交通違規取締項目認定原則
本局加強取締嚴懲惡性違規專案取締項目認定原則(相關資訊)
檢舉交通違規聯絡方式
- 交通違規檢舉系統
- 路況通報 :0800-261-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