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為加強辦理自願捺印指紋等為民服務工作,特訂定「警察機關辦理自願捺印指紋作業規定」。
一、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08年5月2日警署刑紋字第1080002334號函修正「警察機關辦理申請自願捺印指紋作業規定」。
二、 捺印對象:身心障礙者、發展遲緩兒童及少年、精神病患、失智老人等。
三、 申辦須知:
(一)申請對象:捺印對象本人或家屬、監護人。
(二)自行至警察局鑑識中心、分局偵查隊申請;或向社福團體、社團報名累計十人以上,可申請警察局派員前往社團辦理指紋捺印。
(三)申請人為自願捺印指紋者本人之家屬、監護人或輔助人時,應帶領本人共同前往辦理。
(四)申請時應填寫指紋捺印同意書(簽名或按捺指紋),填寫申請人之基本資料。
(五)繳驗戶口名簿或殘障手冊並核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