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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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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發布單位
交通警察大隊
  1.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99條之規定,警備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警備及巡邏機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該條機車行駛車道、轉彎及大型重機車路權之限制,並得開啟警示燈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先予敘明。
  2. 另所稱緊急任務與非緊急任務,依內政部警政署「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警察人員駕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及下列原則,始能依法行使交通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