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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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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發布單位
婦幼警察隊

警察機關發現或受理大陸配偶或外籍配偶遭家暴案件時,應依「內政部處理大陸或外國籍配偶遭受家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辦理,並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1. 發現或處理外國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 若語言無法溝通時,應請通譯人員到場協助。
    • 製作相關書面紀錄,並應記載協助之通譯人員姓名、聯絡電話等資料。
    • 告知被害人應於在臺灣地區居(停)留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檢具護照、外僑居留證、戶籍謄本及保護令(或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暴中心函擇一),親自或委託他人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無須其配偶陪同),避免因逾期居(停)留受驅逐出國處分。受理申請時發現其檢附證件不齊全時,應請其儘速補正;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變更時,應申請變更登記。
  2. 發現或處理大陸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時,應注意下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