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被害人在臺安置保護、專案許可居留
對於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會告知其權益、進行隔離處理,並給予適當協助,以利被害人的鑑別。如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將提供安置保護及其他必要之協助,並得由專業人員(社工)陪同偵訊;並於協助司法調查作證結束後,將被害人安全送返原籍國(地)作業。
另考量被害人協助司法偵查或審判,將其送返原籍國(地)後可能會有人身安全危險的被害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將以專案審查方式,許可其停留、居留並得申請永久居留。故國際間對此視為重要人權指標,也希望能讓被害人在免於威脅的情況下,願意挺身揭發人口販子的罪行。
二、被害人得繼續在臺工作
人口販運被害人可向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1條規定之限制。
三、被害人得申請補償金
查獲人口販運案件時,加害人常已先脫產,甚至避居國外,導致被害人縱使勝訴卻無法獲得實質賠償或補償,因此移民署特別設置補償金專戶,提供被害人申請之用,使被害人可獲得適當的補償。
四、其他協助被害人之相關措施
(一)人身安全保護
(二)必要之醫療協助
(三)通譯服務
(四)法律諮詢
(五)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
(六)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
(七)必要之經濟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