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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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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人口販運之定義:
    (一)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1款規定「人口販運」係指:
      1.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2.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3.可歸納為:
        (1)被害人18歲以上,且加害人主觀上具有剝削被害人之目的,客觀上具有不法手段及人流處置之行為,即構成人口販運罪。
        (2)被害人未滿18歲,加害人僅需具有剝削目的及人流處置行為,即構成人口販運罪。
  二、人口販運之態樣:
    (一)性剝削
    (二)勞力剝削
    (三)器官摘除
  三、人口販運發生之原因:
    (一)迫使人們離開原住國家,例如:戰亂、貧窮、經濟落後國家之人民為了養家餬口,以追求更好的生活,故前往其他國家。
    (二)目的國吸引外來人口之因素,例如:勞力及情色市場的需求。
  四、常見人口販運之陷阱:
    (一)利用媒體、報章雜誌上刊登令人稱羨之國內外工作機會
    (二)藉由提供媒介婚姻、工作或教育機會,協助免費辦理護照、觀光簽證、取得工作許可證或接送出入境等方式吸引被害人上鉤。例如:自助旅行或打工渡假。
  五、人口販運被害人常見之特徵:
    (一)身體有遭受暴力或被虐待之跡象者
    (二)身分證明或旅行文件被扣留者
    (三)被限制自由,無法任意離開或出入場所者
    (四)無法任意與他人通訊者
    (五)接受司法警察人員詢問之證詞顯係被人教導者
    (六)薪資或性交易所得遭到不當剋扣者
    (七)其他有可能遭受人口販運之跡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