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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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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更新日期
發布單位
交通警察大隊

主旨:公告本局依法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
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郵件無法送達,爰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1聯已送至各處罰(監理)機關留存,違規人得至該管處罰(監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處罰機關得依法逕行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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