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失蹤人口撤銷協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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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 |
如何辦理失蹤人口撤銷協尋? | |
由失蹤人或報案人,擕帶身分證、私章,就近向分駐(派出)所辦理撤尋。完成報案手續後,當場開立證明。 遇有下列情形,辦理撤銷協尋: 一、因案通緝。 二、在監所服刑或羈押。 三、已出境。 四、已經死亡。 五、已受法院死亡宣告判決確定。 六、辦理撤尋依規定應製作筆錄及出示或檢具(撤尋原因)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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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8-07 | |
防治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