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區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
如何辦理失蹤人口撤銷協尋?
問答分類: 警政服務FAQ
發布單位: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問題: 如何辦理失蹤人口撤銷協尋?
回覆:

由失蹤人或報案人,擕帶身分證、私章,就近向分駐(派出)所辦理撤尋。完成報案手續後,當場開立證明。 遇有下列情形,辦理撤銷協尋: 一、因案通緝。 二、在監所服刑或羈押。 三、已出境。 四、已經死亡。 五、已受法院死亡宣告判決確定。 六、辦理撤尋依規定應製作筆錄及出示或檢具(撤尋原因)相關資料。

發布日期: 103-08-07
轄區分局: 防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