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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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
- 刑法第195、196 條。
- 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122、128 條。
- 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二)受理偵辦流程: 承辦員警應即做現場調查,如符合明知要件者,應即帶回嫌疑人製作筆錄,審視資料、證據是否齊全簽報主管核准後移請分局辦理。如未符合明知要件者,查證後資料註記備查。
(三)應注意事項:
- 刑法196 條第2 項: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行使之用而交付人者…,須以當事人知情而為之始得繩之。不知情而行使,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1 年7 月30 日「查緝偽鈔專案小組」會議決議:「犯罪嫌疑人明知為偽鈔而行使者比例較小,且多數均係行使1 或2 張,除有積極證據外,尚難遽認其係明知為偽鈔而行使之。—具體改進方法:司法警察機關查獲之案件,認無犯罪嫌疑者,固毋庸移送檢察機關辦理,以減少民怨,但必須製作筆錄,載明嫌疑人相關資料如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其人之特徵,照相留存,如經嫌疑人同意並可按捺指紋、詢問偽鈔來源、收受及行使時間、地點等,以作為日後同一嫌疑人或與嫌疑人同夥者再次行使時得以按圖索驥,判明行為人是否明知偽鈔而行使之依據,並可收事權集中、全力使勁及提昇偵辦品質之效。」,如有疑義,可請示檢察官。並將案情登錄於工作紀錄簿,以便日後查詢。
- 鑑定偽造新臺幣機關:中央銀行鑑幣科,聯絡電話:(02)2357-1909。
- 鑑定機關開具偽造新臺幣證明書函及偽鈔原件退還後,鑑定為偽鈔之鈔券,緝獲單位可視偵辦需要,自行影印留存。鑑定書及偽鈔送地檢署偵辦。
- 刑法第195 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 元以下罰金。」構成要件:所稱偽造,係指不法摹造而言,即無權利之人,摹造真物而意圖行使也。
- 刑法第196 條:「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 元以下罰金。」行為人不管是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均需「明知」行為客體為偽造或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或銀行券,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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