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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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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被害人報案聲請保護令,不願加害人協尋及查閱戶籍,該如何做?
問答分類: 警政服務FAQ
發布單位: 婦幼警察隊
問題: 家暴被害人報案聲請保護令,不願加害人協尋及查閱戶籍,該如何做?
回覆:

(一) 家暴被害人報案聲請保護令,不願加害人協尋,該如何做?

  1. 警方如知悉協尋人口為家暴被害人,會依家庭暴力防治之規定予以保密;另被協尋人如為成年人,可逕自向就近之警察機關辦理撤銷協尋,並依個人意願告知現住地址。
  2. 如為未成年人,警方應通知報案人(或指定親友)領回,請他在筆錄上簽章;惟如報案人雖是未成年人的父親,但因未成年人是由母親攜同至派出所撤銷協尋,即表示未成年人沒有失蹤,警察可撤銷協尋再轉知原報案人。
  3. 被協尋人若是新住民,在尚未取得居留證前,由於可能會帶未成年子女出境,引發國際監護權爭議,警方仍應請被協尋人在本國境內先取得監護權後,才能由被協尋人單獨來撤銷協尋,否則仍會通知被協尋人的配偶(報案人)到場。

(二) 家暴被害人報案聲請保護令,不願加害人查閱戶籍,該如何做?

  1.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2款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為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會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之通常保護令。
  2. 如果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裁定書裡有「禁止查閱令」,被害人則需攜帶身分證、印章、保護令裁定書至被害人之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執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相關資訊。
  3. 戶政機關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會檢視被害人保護令中載有禁止或限制加害人閱覽、申請交付被害人之戶籍資料或謄本,然後登錄於家庭暴力防治資料檔中,並僅限於加害人不得閱覽、申請被害人之戶籍資料或謄本
  4. 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於民事保護令中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暫時權利義務行使權時,他(她)如果是以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身分申請該未成年子女之遷徙登記,可以持保護令辦理,並協助維持當事人戶籍保護事宜。
發布日期: 113-01-27
轄區分局: 婦幼警察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