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執行家庭暴力加害人訪查、訪查對象及期間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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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執行家庭暴力加害人訪查、訪查對象及期間為何? | |
(一)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 警察機關勤區查察處理系統作業規定。 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執行家庭暴力案件危險評估及加害人訪查實施計畫。 (二) 執行要點: 訪查對象: 5年內有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判決確定刑案紀錄者。 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之聲羈及被告在押之移審案件加害人經法院或檢察署交保或飭回者。 家庭暴力案件加害人有長期連續實施家庭暴力或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酗酒、施用毒品或濫用藥物之習慣者。 家庭暴力案件加害人有利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恐嚇或施暴行為於被害人之紀錄者。 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為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或具有其他無法保護自身安全情形之加害人。 家庭暴力案件加害人有失業、無穩定工作或家庭經濟貧困、負債情形者。 家庭暴力案件加害人患有精神疾病者。 其他依轄區家庭暴力特性或經危險評估工具(如DA量表)評估施暴危險性高者。 訪查頻率與期間:每3個月訪查1次以上。 (三) 應立即聯繫社工人員的情形: 實施訪查時,如發現有下列情事,應立即聯繫當地防治中心社工人員評估處理並採取妥適安全維護措施: 兒童、少年受不當照顧或遭受嚴重疏忽、虐待。 兒童、少年因家庭暴力或與父母發生口角、爭執等,不敢回家,無其他支持網絡可立即協助。 兒童、少年之父母或照顧者表示無法照顧。 家庭成員有再受暴之虞,並有可能危及其生命。(例如:訪查對象作過讓家庭成員不能呼吸或要家庭成員死的行為。) 家庭成員有緊急情事需協助。(例如:家庭成員在跟對方失和後曾想自殺或曾經嘗試自殺。) 家庭成員遭受訪查對象或家屬以生命安全作為威脅。(例如:威脅殺掉家庭成員、家庭成員也相信會被殺、說過若分手、離婚或聲請保護令就一起死。)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評估需要協助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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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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