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加害人為精神病患者,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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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依據: 根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3條第1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根據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8條: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被害人聲請保護令,除有本法第12條第1項但書之情況外,應以書面為之。聲請時得檢具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訪視會談紀錄表或驗傷診斷書等資料佐證。如被害人要求保密住居所,應予保密,並於聲請保護令之書面敘明。 根據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10條:警察機關於法院核發本法第16條第4項之緊急保護令前,為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必要時應派員於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安全: (1) 協助轉介緊急安置。 (2) 緊急救援。 (3) 安全護送。 (4) 其他必要且妥適之安全措施。 (二) 應注意事項: 為避免加害人與親屬間對警方強制送醫的動作產生事後的法律訴訟問題,應注意執行過程中的攝錄影蒐證,及家屬的同意書或筆錄製作。 強制就醫過程並非醫院一定接受強制住院,如未能順利安排住院診療,還需要了解被害人聲請保護令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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