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乘坐於後座未依規定繫安全帶的處罰,自101年8月起開始實施,相關規定及應注意事項為何?
警政服務FAQ | |
交通警察大隊 | |
兒童乘坐於後座未依規定繫安全帶的處罰,自101年8月起開始實施,相關規定及應注意事項為何? | |
(一)法令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及第2項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或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或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二)相關規定: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兒童不能乘坐於汽車之前座,其適用對象及方式如下: 附載年齡逾4歲至12歲以下或體重逾18公斤至36公斤以下之兒童,應搭配使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所稱之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增高型座墊),並確實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後,繫妥安全帶坐於車輛後座。 如兒童之體型可正常安全繫安全帶者,就無須加裝輔助座墊。 (三)幼童之定義:指年齡在4歲以下,且體重在18公斤以下之兒童。 (四)應注意事項: 如果小朋友繫安全帶會勒到脖子或是坐下後身體會滑離座位時,就要幫他(她)準備合格的安全座椅(貼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合格標章): 4歲以上較大的小朋友,讓他(她)坐在後座搭配使用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妥適繫好安全帶。 1到4歲的幼童小朋友,應使用幼童用座椅安置乘坐於後座。 1歲或10公斤以下的嬰幼兒,應使用嬰兒用臥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安置乘坐於後座。 攜帶兒童(4歲以上至12歲以下)坐計程車時,隨行的大人應幫小朋友試繫一下後座安全帶,若安全帶不會勒到脖子時,即依規定繫上安全帶;如會勒到脖子,雖不用繫,惟大人應注意照顧好兒童。 |
|
108-01-07 | |
交通警察大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