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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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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當事人若當場自行和解,事後因需申請保險理賠或(受傷)傷勢加重,要如何處理?
問答分類: 警政服務FAQ
發布單位: 交通警察大隊
問題: 交通事故當事人若當場自行和解,事後因需申請保險理賠或(受傷)傷勢加重,要如何處理?
回覆:

交通事故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未報(警)案處理,事後因保險理賠或發現傷勢比預期嚴重等情形時,當事人可立即提供相關資料,向事故發生地點管轄警察機關要求補行報案處理。 依內政部警政署「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規定:警察機關不得拒絕受理報案。雖事故已事過境遷,但警方處理人員仍應至現場,依當事人陳述指證地點,標繪路況、行向、碰撞位置、跡證及停車位置等,進行現場測繪製圖,車損、人傷等相關跡證進行調查、攝影、製作調查談話紀錄等蒐證工作,並完成相關資料表件記錄。 另當事人倘若事隔多日才因傷重死亡,因在現場自行和解,未即時報警處理,故警方無任何處理資料,過失致死罪係屬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事後將主動進行偵辦,惟事後報案,補行蒐證常有困難,將可能影響當事人權益。因此,建議除非交通事故當場確定無人受傷、受傷輕微、事後不需要申請保險理賠等情形。否則,當事人仍應現場報案,由警方處理人員到場處理,若案係A3類無人受傷案件,當事人仍可在主動要求警方免予處理自行和解,依內政部警政署訂頒「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規定,處理人員仍應填寫「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記錄當事人、車基本資料,測繪製作現場圖、填寫肇事經過、和解條件、照相,並請當事人簽章後存檔,但可免製作當事人談話紀錄,惟當事人如有明顯違規事實者,仍應當場製單舉發。亦即警方到場時已和解,也應有基本處理資料備查。

發布日期: 108-01-07
轄區分局: 交通警察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