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簽立之和解書,是否應送處理警察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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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簽立之和解書,是否應送處理警察機關備查? | |
交通事故和解是雙(多)方當事人約定,相互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達成權益維護,進而終結訴訟之契約。若案件在法院審理時,成立的和解,稱為訴訟上和解;否則即屬訴訟外之和解。 交通事故經警方處理成案後,警方僅會就案件涉及刑事及行政責任部分,進行移送或處理,而當事人之民事和解問題,警方不得主動參與、干涉。當事人雙(多)方簽立和解書若願主動提供警方,以表示相互間不再提出刑事告訴,警方會將和解書併案存查;倘若不提供和解書,處理警察機關亦不會主動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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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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