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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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作業流程 | |
(一)作業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應遵守事項及報到須知。 (二)登記報到流程: 主關機關流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矯正機關及軍事監獄、檢察機關、法院之加害人刑期屆滿、假釋出獄、赦免通知書、緩起訴處分書、緩刑及免刑宣告之判決書時,應將是類判決書影交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俾利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以書面通知(府函)加害人於指定期日至其戶籍所在地警察局報到並辦理登記。 警察局及分局流程: (1)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以主管機關名義作成書面(府函)通知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於指定時間備妥身分證等相關資料向婦幼警察隊報到及辦理首次登記。警察局於加害人首次辦理登記後,應當面告知並以書面通知加害人,自登記日起每六個月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局報到,並提供身分證等相關資料,以辦理登記資料確認及異動登記。 (2)「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通知函」應合法送達加害人,並製作送達證書,送達同時交付「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應遵守事項及報到須知」。 (3)警察局受理加害人報到登記,應詳細查核加害人身分、就學、工作、車籍等相關資料,填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紀錄表」;加害人未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驗證,應製作「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缺漏驗證資料補正通知書」告知加害人應於限期(三日內)補正;加害人屆期未補正者,應即函請主管機關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1項裁罰,並限期補正;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則函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或軍事法院檢察署依本法第21條第2項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偵辦。 (4)管轄警察(分)局發現加害人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或報到者,應函報所屬直轄市、縣(市)主官機關依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罰;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則函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或軍事法院檢察署依本法第21條第2項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偵辦。 (5)警察(分)局應於受理加害人登記或報到後,24小時內完成資料新增、確認或異動登記,並於法定應登記報到期間完成之翌日零時刪除其登記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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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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