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抽菸、供應少年抽菸是否違法?警方處理之流程?
警政服務FAQ | |
少年警察隊 | |
少年抽菸、供應少年抽菸是否違法?警方處理之流程? | |
一、 作業依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 作業流程:少年抽菸為「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2條第3款第11目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禁止行為。警察人員如發現少年有抽菸行為,依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5條規定,得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處理,並得採適當方式通知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少年之人、就讀學校。另依「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11條規定,警政機關應針對提供足以危害少年身心健康不法資訊、物質之場所及網域,加強巡邏、臨檢等各項勤務,並配合教育、社政相關機關(構)執行校外聯合巡察等預防及保護措施。針對供應少年菸品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1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警察人員如發現少年抽菸,依行政程序法第38條規定:「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製作供應者及少年調查筆錄,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局)裁處。 |
|
103-01-28 | |
少年警察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