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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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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林分局

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所長黃紀德、警員洪家偉於103年10月5日18時至20時擔服巡邏勤務,在樹林區中山路三段、佳園路一段口,發現一男子 騎乘機車見警神色慌張、閃閃躲躲,形跡可疑,於是主動攔查,查證該男子身分為曾○○,警方仔細檢視其機車車牌,發現曾嫌所騎乘之車號J9H-○○○號重機 車(為曾嫌本人所有)車牌遭以黑色海綿黏貼於英文字母「J」上,變造該英文字母為「U」字,將車號變造為U9H-○○○號,遂將曾嫌帶回派出所查驗。
經初步詢問曾嫌,曾嫌辯稱該車牌之黑色海綿為渠胞兄之小孩黏貼等語,但兩個小孩只有5歲跟6歲,曾嫌所言矛盾閃爍,警方研判顯為辯解之詞,後經警方勸說 之下,終於突破其心防,曾嫌坦承自己常在臺北市市民大道上騎乘機車被違規照相,所以想利用變造車牌之方式,藉此規避違規罰單,並表示本以為只要稍微改造車 牌,其違規行為就不會被舉發,豈知聰明用錯了地方,被警方查獲移送法辦,須面對更大的刑責,因小失大,實在得不償失。
樹林警方表示,曾嫌擅 自變造車牌之行為,實務認為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具有公文書性質,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特許證 之一種(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第一五五0號判例),是故,偽(變)造車牌將構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之偽(變)造特種文書罪,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應遵循 法律之規範。


樹林分局 秘書室 許鈺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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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734-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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