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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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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交通警察大隊

  近日網路流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針對取締改裝車最新指示,不再主動舉發排氣管拆除消音器及汽機車改裝,經查純屬虛構,請勿聽信網路流言。
  車輛設備包含引擎、車身、底盤、電系及其他設備規格,分為可變更及不可變更項目,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及第23-1條有明文規定,另同規則附件7(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附件15(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及「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對車輛各項設備變更要件及檢驗基準亦有明確規範,違反前述規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及第18條「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者。」等規定予以處罰。
  另員警能否針對違規事實舉發,在於改裝事實能否由員警明確認定,如無法由員警認定者,則將蒐證資料函請管轄監理機關召回車輛實施臨時檢驗。其中排氣管是否拆除消音器,係由員警或監理機關查證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5款舉發。如非拆除消音器而為改裝或損壞排氣管等產生之噪音,則依改裝狀況及噪音檢測結果分別由警察、環保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及由噪音管制法第26條舉發。未執行「環、監、警聯合稽查」時,如發現行駛中疑似改裝排氣管之噪音車輛,執勤員警可將蒐證資料上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噪音車檢舉網站」(http://noisecar.epa.gov.tw),再由管轄環保機關通知車主限期辦理臨時檢驗。
  另新北市環保局執行不當改裝車噪音管制新制,公告車輛行駛於道路不得使用任意變更經噪音檢驗合格並已貼附查驗標識排氣管,且於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6時,不得使用未經噪音審(檢)驗合格排氣管,係對於車輛噪音之防制。自106年5月1日起由警察局協助環保局執行「環、警聯合稽查」勤務,進行攔檢及查證有無張貼查驗標識,由環保局針對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進行告發,非警察不再針對改裝車予以取締,警察局將持續配合環保局執行「環、警聯合稽查」,請勿任意改裝未符環保法規之排氣管,以維護環境安寧。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