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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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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旨揭公司參與本局「101年度巡守人員應勤裝備LED手電筒1420支」採購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8號刑事判決109年7月31日裁判,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確定,本局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及第31條第2項第7款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追繳押標金,受文者「盈源實業有限公司」因已歇業,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本公示送達書自公告日張貼翌日起20日內發生效力,請應受達者於公告期間逕向本局洽領公文書及繳回押標金新臺幣5萬元,逾期即視同送達,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

如對本局之通知有異議,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如未提出異議者,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自刊登之次日起為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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